人员要求
1.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人,其中1人应为幕墙设计专业注册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
2. 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1人应为幕墙施工专业注册建造师;
3. 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4. 具有建筑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5. 具有工程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不少于1人。
设备要求
1. 具有幕墙专业实验检测设备,主要包括:幕墙抗风压试验机、幕墙抗震试验机、幕墙耐水密性试验机、幕墙耐气密性试验机、幕墙耐用年限试验机等;
2. 具有幕墙安装及维护所需的机械设备,主要包括:幕墙起重机械、幕墙安装平台、幕墙维护平台等;
3. 具有幕墙原材料及成品的储存、保管和养护设施。
业绩要求
1. 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主要包括幕墙工程设计、幕墙工程施工、幕墙工程监理等;
2. 近五年内完成过不少于2项幕墙工程业绩,其中至少1项为高层建筑幕墙工程。
成立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4. 具有健全的质量保怔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具有承担相应资质等级工程所需的资金、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静安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提交资质申请表、资质申请书、人员资料、设备资料、业绩资料、成立条件资料等材料;
2. 建设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3. 受理后,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技术、设备、业绩等进行评审;
4. 评审通过后,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建筑幕墙工程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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