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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吸收
静安区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吸收办法
根据《消防法》,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资质吸收提出以下办法:
1. 吸收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具有与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无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违法行为。
2. 吸收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向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提交《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资质吸收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业绩材料等相关资料。
(2)现场核查: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人员、设备和业绩情况。
(3)资格评审: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吸收申请进行资格评审。
(4)结果公示:资格评审通过的申请单位,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消防部门网站和申请单位所在地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5)资质颁发: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向申请单位颁发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3. 资质有效期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资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以申请延续。
4. 资质变更
资质持有人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主要信息时,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资质变更。
5. 资质吊销
资质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可以吊销其资质: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的。
(2)因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3)未按规定使用资质从事相关活动的。
(4)其他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6. 资质恢复
被吊销资质的单位,在吊销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3年后,符合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资质吸收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资质。
7. 资质监督
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资质持有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设备、业绩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
8. 责任追究
资质持有人对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质量负主要责任,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资质持有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9.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修订。
10. 资质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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